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民族宗教——如何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索引号:sbxmzj -/2023-1026008 公文目录: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6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根据《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创建命名管理办法》规定:第二章 申报和命名

第六条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申报和命名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总量控制、公开公正、竞争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功能,能体现云南融入中华民族一体多元历史进程,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历史遗迹、重大事件以及重要人物,体现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体现各族人民共同开拓、守护、建设祖国边疆,体现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二)主动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边疆稳定和祖国统一,着力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具有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及配套设施,有可供参观的展室、展馆等固定场所,有规范化的展陈,有稳定的解说员和成熟的解说词;

(四)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档案,能够保证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

(五)无不正当经营及违法行为,申报前2年内主要负责人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查处。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场所,向所属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向所在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申报,经州(市)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申报。

省级机关和中央驻滇机构所属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荐审批表;

(二)州(市)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教育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发布通知,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组织申报;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实地调研检查;

(四)对符合条件的场所在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务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异议或投诉的,通过公示;

(五)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会议对通过公示的场所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

(六)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发布命名决定,公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名单,授予牌匾。

 




下载